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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艺术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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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读过山东大学陈炎先生写的一本《反理性思潮的反思》(山东大学出版社1993年)。这本不算太厚的著作剖析了叔本华、尼采、弗洛伊德、柏格森、海德格尔、萨特等人的思想。这些大名鼎鼎的近现代人物之所以被陈炎先生归为一类,是因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倾向:反理性。 为什么要反理性?在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那里,比如在笛卡尔、霍布斯、洛克、莱布尼兹、孟德斯鸠、康德等人的眼中,理性几乎被奉为“大写的真理”。为什么才过一二百年,一股强大的反理性思潮就汹涌而出,并且形成了与理性思潮相互竞争的态势?理性与反理性,到底孰优孰劣、孰是孰非?到底哪一种思潮更能解释这个世界,并进而改造这个世界? 在法律思想史上,我们总是被告知,法律的本质是理性,不仅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实在法也是人类理性的结晶。在法律实践领域,我们确实也能够真切地体会到法律的理性特征:立法者总是在反复权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写成法律条文;司法者总是在认真考虑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形成经得起二审甚至再审的判决意见;律师们的理性精神更不可能受到质疑,因为他们总是要理性地动用所有的技术与资源,竭尽全力地追求一个对于他所代理的当事人、对于他自己最为有利的诉讼结果。在人们的印象中,包括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法学学者在内的法律共同体,都是一群典型的理性人,一般不会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思考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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