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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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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为保护具有本国特色的产品而采取原产地名称权保护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该制度也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通行保护规则。本文从概念,作用,申办程序,保护对象,国际、国内法律依据、管理模式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中外比较研究。 关键词:农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我国的称呼,在国际上又称为原产地名称权保护制度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是20世纪以来世界上多数国家为有效保护本国的特色产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体系,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所认可的通行保护规则。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较短,对这一制度认识较晚,目前国内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所以对其中所包涵的许多问题都需要认真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一、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其作用 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该协议的第三章第22-24条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作了专门的规定。trips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而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由此可知,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要予以保护的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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