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
| | 民法论文 近20年中国法理学(这里特指那些上升为具有法理学韵味的民法论文法学,而不是那些虽号称法理学,但实则为种种法律条文的民法论文简单注释或某种意识形态说教)之发展,大体上经过了从百废待兴、“幼稚”学步到逐步显要繁荣三个阶段。然而,直到目前,该学问在我国从总体上讲还停留在关于法律的“宏大叙事”上。所谓“宏大叙事”,是指法理学研究所关注的问题视野以及实际选题往往偏重于对社会或国家具有全局性问题的论述。诸如法与正义、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科技、法治问题、人权问题、法律价值、法律文化以及立法问题等等。 法理学关注“宏大叙事”,自表面看,本无可厚非。特别当我国法制建设尚主要停留在立法阶段时,与立法相关的价值呼唤、法治环境等宏大问题之理论论证,便必不可少。甚至即使法制建设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也不妨碍“宏大叙事”式关注的作用。其基本作用就是以法律的价值设定为基础,衡量实在法的 “合理性”问题,裨使以实在法为前提和主导的法制建设能够更加完善。这正是即使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也决不忽视法学研究中“宏大叙事”之原因。从此意义上讲,把握住“宏大叙事”,也就把握住了衡量实在法律合理性与否的基本标尺。当然,“宏大叙事”还能带给人们精神的鼓舞和动力,带给法治以目标。 然而,法治更需丝丝入扣、穿针引线之功夫。特别当一国之立法任务和法律实施任务相比退居其次时,仅仅靠“宏大叙事”对于完善法制、健全法制,只能起局部作用,并且此种局部作用相对而言也只是次要的。更为重要者,在于如何将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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