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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致真理,诠释法律的憧憬

   
     诠释法律,固然是诠释者自治的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诠释法律是无目的的。在行为中追求一定的目的,这是人类作为有意识存在动物的一般行动逻辑。更何况诠释法律行为是人类高级的思维活动。成中英曾说:“人类天生有探求真理之欲望。探求真理是人类走出野蛮、塑造文明、超越自我、建立典型的历史动力。 ”诠释法律的行动,就是要通过对法律及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社会背景的深钻细研、条分缕析,达到对法律的真理性认知。即使因为人们对真理理解的多样性而在客观上影响人们行为达致真理的进程,甚至人类诠释法律永远达不到对法律的真理认知,但至少它是人类诠释法律的憧憬。
     一、真理的分歧与必要的释义
     什么是真理?这是人类尚未达成共识、同时也很难达成共识的问题。在我国,一些权威的辞书对真理的解释并不相同。《辞海》认为: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同‘谬误’相对,真理与谬误的区别在于是否正确地反映着客观实际。 ”《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真理是“与谬误相对立的认识论范畴,指认识主体对存在于意识之外、并且不以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的规律性的正确反映。 ”显然,前、后者界定真理时对认知对象的内容确定有所不同。前者的认知对象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而后者的认知对象是“客观实在的规律性”。这种对真理的质的界定之冲突反映了人们在真理问题上的模糊。然而,有关真理的分歧,还主要不是表现在对它的质的界定上的众说纷纭,更体现在有关真理判定标准的莫衷一是和真理界限的莫棱两可。例如,在真理之判定标准上就有感性经验真理观、利益真理观、(交往中的人的)合意真理观、理性真理观、超验(特别是神启)真理观、信仰真理观、主观经验的真理观、实践检验的真理观等等。由于这些不同的真理观直接决定着什么是对客观对象的“正确反映”,因此,也就客观地形成了不同的定性意义上的真理观。至于真理的界限,更是一个言人人殊的问题。在“不可知论”者看来,认知对象既然是不可知的,因此,人们只能因应于对象,而不能能动于对象。这样,只要人能够顺应自然的法则而生存,就是“真理”。但在“可知论”者看来,人们既然经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认知对象,那么,真理的界限就取决于人类认知对象的努力程度。人类认知的每一个阶段只表达着“相对真理”,人类认知的全部过程则汇聚成“绝对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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