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民间规范与习惯权利
| | 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 米尔恩在谈到习俗作为权利之渊源时指出:“习俗之成为权利来源,在于它是一种制度。它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构成性规则赋予共同体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每个成员以遵从既存习俗的义务,同时授予每个人相应的使习俗得以遵从的权利。”接着他又以在西方侍者普遍索小费的习俗权利为例,说明了“索小费”和“付小费”之为“约定俗成”的权利和义务。在习惯了从国家正式法律中寻求权利的法学家看来,在民间规范中寻求权利总有南辕北辙之嫌。更有甚者,经常可以耳闻一些学者几乎把民间习俗规则和“落后”、“呆板”、“僵化”等同起来,从而,代表着某种“先进”法学观念的权利问题似乎就与民间规范搭不上边界。这显然是继往法律意识形态对人们观念的一种遮蔽。本文拟从民间规范与习俗权利之内生视角探讨民间规范与习惯权利的一般关系。 一、何谓习惯权利? 张文显认为:“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或由人们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惯常中,并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夏勇以初民社会为例,曾在发生学意义上探究了习俗权利问题,并以此为据定义权利:“权利就是个人根据习俗和法律,可以向他人、社会要求某种行为或不行为……”,在此,习俗成为其论述权利的重要根据。张永和则以人类的自由迁徙为论题,也在发生学意义上寻求权利的真谛,尽管他没有对习惯权利给出专门界定,但从他对“规范是一种经常发生的行为” 的界定以及习惯法的论述中,显然可以透出其关于民间规范内蕴着权利的一般主张 .由此可见,国内学者对于习惯权利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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