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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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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展到二十世纪的今天,它自身的规则对于其自身的自治来讲已经不那么单纯了,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它固然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然而它却再也不可能真正的完全地独立于其他社会科学而实际成为一种完全孤立的学科。事实上,任何一门社会科学在今天都不可能够再孤立地发展下去,而必须借助于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集合在它自己运作的过程中除了它自身传统的方法体系外,也还必然要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手段相融合,从而实现一种科学性、综合性的特征。在这方面的例子其实我们每天都在看到,当今法学研究领域中,法社会学,法哲学,法经济学的蓬勃发展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表现。借助于其他学科,如数学、物理、化学等等或许原本是一些非人文学科的手段来研究法律规则,从而指导我们法律规则的制定、实施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事实上,这样一种发展态势,在当今社会其实是方兴未艾的,大量的法学研究者的目光已经不仅仅关注于单纯的法律条文本身,而是从一种更为宏观的视角出发来关注法律规则的研究,来关注法律规则下行为主体面对这些规则时所采取的行为。而这种方法论的转变已经在新的时代突显了其重要意义,并为法学研究者所接受。在当今美国,法经济学家波斯纳的论断被援引最多就是一个例证!我们的法学研究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独立的不受任何外来影响的学科了,法学不能仅仅是一种被认为是一种幼稚的科学,而是必须能够与社会实践相适应的科学,而要使我们的法学研究与社会生活的实际相适应,我们则必须要综合考量社会生活的全貌,从一种广博的社会视角来分析我们的规则是不是真的与实际的社会生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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