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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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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到二0一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党对国家的立法工作提出的总体目标。弄清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涵义,关系国家立法总体目标的实现,对于今后的立法工作,无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法律体系的涵义和构成 关于法律体系的涵义,即法律体系是什么,人们的意见基本相同,笼统地讲,是指一个国家中的依照一定原则和要求组成的全部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就这个意义上而言,凡能够被称之为法律体系,则必然是指覆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全部法律规范,也就是说,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制度都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的。而这个统一的成系统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构成,按规范的性质的不同,或者说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历史上有公法、私法之分,国内法、国际法之分等。出于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九届全国人大有关工作部门曾对我国现行法律作了划分,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种划分,虽然有其不足,如国际条约就不知可分在哪个法律部门,但还是被各方面基本认可,延用下来。至于学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有的认为劳动法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有的还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而应当是行政法中的一部分。总之,标准不同,划分的结果也就不同。但无论用何种标准划分,都不影响法律体系本身,不会因划分标准的不同,而使法律体系多一块或少一块。对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只不过是人们研究法律体系内涵的一种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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