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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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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们要从科技意识形态出发,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不应当仅仅是主观任意的“部门法体系”而已。它是既有内在逻辑关系又有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间构成的系统,即我国的立法体制、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部门法体系的总称。这个法律体系应该既具有世界范围的法律体系的一般性,又具有突出的中国特色:一元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性和重在控权性。它生成于后现代,必须适应多元社会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及科技时代的需要。它是中国法制传统与后现代法文化相融合的集中表现。 [关 键 词]: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定义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含义,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一些认识和理解。但是,由于我们对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理论的认知和探究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本文试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作点新的思考和定说。 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识的局限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全面深入地展开和向前发展的需要,积极尽快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针对法律体系的建立,我们曾经提出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难看出,这些提法它们的含义是不相同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从社会主义性质和制度上,从区别于资本主义及其他法律体系而界定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特点出发,提出的法律体系概念。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是多方面的,远不至于仅市场经济方面的要求,所以,这个提法有明显的局限性。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种提法显然法律体系的覆盖面太窄,而仅涉及的是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相关法律构成的体系,并不是法学中一般所指的法律体系。相比之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提法和概念是科学的,突出的表现在:(1)反映出法学中一般所指的“法律体系”概念,或曰具有法律体系的一般性。(2)反映出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要求,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法律体系。(3)反映出中国特色与传统和个性与普遍性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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