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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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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手段和方法的总和。这主要包括:(1)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方法、方式。如权利、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而定,还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或命令而定;(2)权利、义务的产生、内容和受到侵犯将给于的制裁的确定性程度;(3)法律事实的选择。如选择拜天地还是选择婚姻登记作为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事实;(4)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地位。如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还是一方受另一方的管辖,双方是平权关系还是管理从属关系;(5)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手段和途径。 我们可以从法律调整方法中分出三种最基本的法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方式来,这就是:(1)允许的方式,即允许一定主体有为某种行为(不行为)的权利;(2)设定积极义务的方式,即要求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承担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3)禁止的方式,即禁止主体为一定行为(不行为)、承担不为一定行为(不行为)的义务。这三种调整方式都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关。主体行为(不行为)的权利是允许方式本身的内容,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不行为)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这种方式使人们有依据生活的需要和利益来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有使法律调整符合生活需要的优点。要求主体作出积极行为的方式,用在要求主体必须作出某种积极行为的场合,体现着自上而下的要求积极作为的命令。禁止的方式要求主体不为一定行为,则是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禁止的方式和积极义务的方式一样,它们都体现着自上而下的“管”,即所谓的“令行禁止”。这大概就是公法调整的方式。而允许的方式,允许主体有依据生活的需要选择行为的自由,可以说是一种“放任”的、 “放”的方式,这大概也就是私法的典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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