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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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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得研究“法律体系”这个术语指的是什么事物和对这个事物如何理解,这就是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混淆外表相似的术语,必然混淆所要研究事物的概念,也必然会给研究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 一、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 有四个外表相似,实际却指的是不同的事物的术语,应加区别。 1. legal system(相应的俄文为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中文译为法律制度,简称法制,有时也被译为法律体系或法律系统。legal system由形容词legal(法律的)和名词system(制度、体系、系统)构成。形容词legal(法律的)是形容system(制度、体系、系统)的,意思是说这是法律的制度(体系、系统),以区别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文化的等等制度(体系、系统)。这是一个个性的概念,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如我们说香港的法律制度,美国某个州的法律制度,等等。这也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借鉴前苏联法学界研究的成果,我们认为,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包括在该国或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在该系统中占核心地位的全部现行法,以及在这两者指导下与这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法律实践活动。[①]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可以在这种意义上使用,但那指的是研究中国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不是现在我国法学界所理解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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