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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以这样一个简单的主张作为它的基础:对法律的恰当描述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且,这是一项必需与(关注现存法律之价值,关注法律应当如何得到改进或革新的)道德判断分离开来进行的工作。法律实证主义的早期倡导者包括了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 1790~1895),并且(以一种相当不同的方式包括了)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他的观点将在第六章另作探讨[1])。无疑,人们可以对现代法律实证主义的根基作更为深入的挖掘,并将其追溯到哲学家与政治理论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和大卫·休谟(david hume 1711~1716)那里。[2]
     简略讲来,法律实证主义是围绕着下述信念、假设或者教条而建立的: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是互相分离(且必须保持互相分离)的。该见解可以约翰·奥斯丁的话来概括:
     法律的存在是一个问题;其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律是否存在,是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法律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一项法律,只要是实际存在的,那它就是一项法律,即使我们碰巧不喜欢它,或者,即使它有悖于我们的价值标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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