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由冲突法理论与法理学理论不协调的问题引发的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的区分
| | 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 「摘 要」冲突法的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理论应该是建立在法理学理论的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基础上的。但是冲突法的一些理论却和传统法理学理论相左。因此,为了解决冲突规范是不是法律规范这一问题,本文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的进行了区分。本文认为:法律规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力的将某种后果赋予某种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包括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效力范围。三部分缺一不可。冲突法显然不具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两个部分,所以,它不是法律规范。而法律规则是描述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或者习惯法规则。冲突法应该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冲突规范 一、引言 冲突法的理论应该是建立在法理学理论的基础上的。对冲突法的界定离不开对其法理学基础的探讨。但是冲突法理论和传统法理学理论却互不相容。 冲突法理论认为,冲突规范是一种特殊性的法律规范。它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包括“范围”和“系数”两部分。同时,它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它是一种间接的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而传统法理学理论却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该包括适用范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法律规范可以划分成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具有明确性和预见性。可见,冲突法理论与传统法理学理论处处相左。冲突法理论虽然把冲突法界定为一种法律规范,但是它的特征却没有一样是符合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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