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从现象学方法看纯粹法学
|
| |
引 言 随着1934年凯尔森(h.kelsen 1881—1973)的著作《纯粹法学》的诞生,从极端方面阐述法律实证主义的纯粹法学成为当代西方法哲学一个影响广泛而深远的重要流派。纯粹法学不仅适应经验科学的发展成为实证主义思潮的产物,其深受新康德主义影响的哲学渊源性也已为学界证实。而现象学作为同时期流行的哲学思想,其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影响和体现也应是可以想象的。从现象学方法看纯粹法学应有一番深刻的认识和新鲜的体验。20世纪初德国哲学家埃德蒙德·胡塞尔创立了现象学。他试图建立一种寻求永恒真理的方法,通过“现象学”这一概念,肯定人生的意义与价值,为当时普遍的自然科学危机和意识形态危机探索缓解的途径。现象学不是一个统一的学派,而是一个由不同理论、学派组成的思想运动。从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到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可被视为现象学运动的大体走势与发展脉络;舍勒的哲学人类学、因伽尔登的美学与伯奇的马克思主义也因其现象学态度而被纳入其中。作为一种共同的接近问题的方式,现象学方法是其共通之处。所谓现象学方法,根本统一在于:“非常执拗地努力查看现象,并且在思考之前始终忠实于现象。”(倪梁康主编:《面向事实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现象学方法在法学思想领域留下的痕迹特别是与纯粹法学的内在契合是明显的,尤以胡塞尔的纯粹(或先验)现象学为甚。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