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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原则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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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和政策也都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原则、政策和其他各种准则。规则、原则和政策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特点、作用以及它们的区别如何,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与研究。 原则与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寓存于法律之中,最初的、根本的规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作为法律的构成要素,二者之间具有法律规范的共性。规则和原则反映了合法与正当的关系,“规则和判例确立合法行为的标准”, “原则和政策没有建立法律的类别,确定法律的后果。但它们为规则提供了正当理由。” 在存在样态上,规则是成文法明文规定的,原则则有三种存在样态: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作为法律基础的原则;作为法哲学基本价值的法律原则。 在逻辑结构上,与规则有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不同,原则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从而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进行法益衡量予以适用。 在适用方式上,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的,而原则不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并且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分量”weight 。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或平衡,有些原则比另一些原则有较大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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