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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宣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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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学家的理论在生前备受冷落,而在身后却是推崇备致,除了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1790—1859)别无他者。奥斯丁在从事法学职业以前是一位退伍军人,他靠自学掌握了法学知识,后被伦敦大学聘为第一任法理学教授。由于他不擅于讲演,其课程对学生缺乏吸引力,以至于因选修其课程的学生太少得不到基本报酬而不得不最终辞去其教职。同时由于其过于追求文字的唯美,生前没有出版过一部著作。在他去世后,他的学生为他整理出版了《法理学,或实证法哲学讲演集》和《法理学的范围》两部演讲集。而正是《法理学的范围》一书的出版,使得奥斯丁被人们称为“英国法理学之父”,成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真正创始人。《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也成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标志,成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宣言书。 实证主义是19世纪上半叶产生于欧洲的一种哲学思潮,分为经验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其中逻辑实证主义是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以操作的逻辑来检验或者推导出概念和命题,其基本理想就是观察、解释、分析和廓清外在的“实际存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是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在法学领域内的运用,其任务就是阐明“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科学”的范围。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意义和特征就是,“如何将法自身与法应当怎样二者分开来;着重分析法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寻求可行的法;并否认道德判断有可能建立在观察和理性证明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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