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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的“坏人论”及其神话——兼评《法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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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诸多受惠于香港中文大学於兴中教授在西北政法学院客座讲授的西方法哲学、比较法理学课程和於兴中教授慷慨提供的大量英文资料,作者在此谨致以诚挚的谢意。中山大学李诚予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泮伟江先生也为本文提出了十分独到的批评意见,在此一并致谢。当然,文中如有错误疏漏之处,责任是由作者自己来承担的。 霍姆斯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和他1897年的演讲《法律之道》,二者都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令人惊奇的神话,而且这些神话还在延续。关于霍姆斯的话题(他的法律理论、他作为一个法官的成就甚至他的私生活)已经让美国的法学家们忙了大半个世纪,1而自1997年《法律之道》发表100周年纪念以来,霍姆斯热又出现再度高涨的势头,一位学者调侃道说:“霍姆斯股还在继续增值”。2自1930年代法律现实主义者们把霍姆斯作为旗帜一样推出以来,他被后来的人们誉为法理学中的英雄、美国的尼采、伟大的异议者(the great dissenter)、反叛形式主义运动的先驱、实用主义法学的奠基人。而《法律之道》这篇在发表时还寂寂无名的演说辞更获得了无与伦比的殊荣:“由美国人所写的关于法律的唯一最重要的论文”(stanford levinson),“通过《法律之道》,霍姆斯把美国法律思想推向了二十世纪”(morton horwitz),“这篇讲话在塑造美国律师的思想方面是如此地有影响,以至于它几乎可以被看作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phillip johnson),“可能是已有的关于法律的最好的论文”(richard posne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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