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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本《法理学》教材与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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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材的编写混乱体现了法理学在某些方面的不成熟。通过两本教材的比较,我试图发现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看法。两本教材分别是博登海默先生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与张文显先生主编的《法理学》。对于后者的教材性质,大家并不存在疑问。而前者通常被认为是博登海默先生综合法理学的经典学术著作。其实,博登海默先生在该书1962年版的前言中明确指出写作的目的在于“给那些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工具的法律的一般问题感兴趣的法律政治学学生或者研究者提供帮助”、“……由于出版此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教学……”。1974年修订版前言再次重申了这个目的“本教科书自1962年出版到现在,已有12个年头了。”实际上,作者明确的指出了《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性质——教科书。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是《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涉及问题广泛,缺乏一种所谓的学术著作的逻辑自洽性。在这个意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本教材,尽管这种所谓的教材特点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上可以有不同的解释。[1]可以这样判定,《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与《法理学》在涉及的内容上是大体相当也就是法律的一般知识和基本理论,在功能上是相同的是为学生提供某种帮助。在这个框架下,二者就具有了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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