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契约与市场
|
| |
「摘 要题」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只有沿着契约化的总体方向去追求经济关系的法制化,法律才能为市场经济的成长提供有益的服务,否则,法制化反而有可能成为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障碍;因此,法律的理念必须实现从“计划精神”到“契约精神”的转换,把契约当做安排经济关系的首选形式。 「关 键 词」法制经济,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法律的理念,契约精神 「正 文」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各有其独特的内在规定性。在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将要为市场做些什么?这是一个直接涉及如何设定法制发展战略目标的重大问题。为了科学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视角对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性加以准确地把握。 一、市场经济、法制经济与契约经济 在法律的层面上,市场经济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其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目前,有一种广为流行的提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是不是法制经济?毫无疑问,当然是法制经济,而且必须是法制经济,因此,这一提法本身并无任何不妥之处。但是,若由此而把法制经济视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法律特征,则不能不是一种片面的认识。为此,就必须首先讨论清楚这样一个问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种概括在什么意义上才是正确的?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