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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戴震对宋明理学关于“意见之理”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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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震(1724—1777年),字东原,安徽休宁人,是清代著名的汉学家和唯物主义思想家,皖派经学的创始人。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重要贡献,是通过对宋明理学(尤其是程、朱宋学)的无情批判,阐明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宋儒强调“理”、“欲”对立,以为“不出于理则出于欲,不出于欲则出于理”,故而有所谓“存天理,灭人欲”的命题。戴震通过挖掘先秦儒家传统典籍尤其是《孟子》一书的思想含义,力图辨明程朱理学已远离传统儒学,其中杂揉了道、佛二教的许多异端思想成分,从而以恢复传统儒学的本来面目相号召,从儒学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发掘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入手,在具体、系统阐发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基础上,对宋明理学关于“意见之理”进行了批判。 一、欲、情与理的关系 戴震以为,“声、色、臭、味之欲”,“喜、怒、哀、乐之情”都是与生俱来的,“有是身,故有声、色、臭、味之欲;有是身,故有喜、怒、哀、乐之情”。欲是用以“养生”的,情是用来“接物”的。只是“情”的内容是处在伦理关系之中的——人生而有“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伦”〔1〕。所以,养生与接物又被表述为:“欲者,有生则愿遂其生,而备其休嘉者也”,是在生命存在的前提下的人的自然本性:“情者,有亲疏、长幼、尊卑感,而发于自然者也”〔2〕,是人对伦常关系的情感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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