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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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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这句箴言对我们的法学家是一种启迪,引发了许多感悟。人们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 法治成为我们时代最美好的理想,然而曾几何时,法律成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拔地而起的法律因为缺乏“力度”,孤独地与不信仰法的社会奋战着,显得那样无奈。“以德治国”的口号,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也同时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 [2] .在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和此后的有关案例讨论中,很多法学界人士(乃至社会)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 [3] ,对于法院某些依据公共道德规范作出的判决,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断,并愤愤不平地要为那些“二奶”、 “第三者”的名誉权讨个说法 [4] .随着民法典编纂的日臻完成,分析注释法学必然将走向新的兴盛,这是否预示着新的一轮非道德化的法律思潮即将到来?法律的信仰是否必然以非道德化为前提或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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