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
| | 法学法律 毕业论文下载 欧洲大陆国家 14—16世纪时出现了三r现象:一是文艺复兴(renaissance);一是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一是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三个方面虽然不同,但集中一点是人文主义的法学法律 毕业论文下载胜利。人的法学法律 毕业论文下载价值、人的权利、人的自由得到了承认和解放。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也必然要求罗马法精神的复兴,当然绝不可能是两千年前西方古典法律制度在中国的重现和恢复。那么,应当怎样来理解和认识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呢? -、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 自市场经济理论提出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法律应当首先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而不只是体现立法者的意志。离开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来人为地依照立法者的愿望而制定出的法律,必然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我们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表现,在经济领域中造成了违背经济规律的恶果,足以引起教训。还市场经济法律以其客观自身规律的本性,这是市场经济法律的第一要义。而把法律看作是客观自身规律表现的观念,就体现了罗马法中自然法的精神。 彼德罗·彭梵得(pietro bonfante)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istituzioni di dritto romano)中说:“自然法是指‘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而市民法却是‘至少部分表现为立法者的任意创制的法。’法是意识和社会需要的产物,它本应总是同它们相符合。许多规范和法律制度准确地符合其目的并同它相溶合,因为它们只不过是这一目的的法律确认;但是,也有许多规范和制度并不如此,或者是因为它们已陈旧过时,或者是因为立法者所掌握的手段不完善。前一类规范由于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动作用,因而确实像是自然的产物,并且被称为自然法;而第二种规范则为市民法。前者同‘正义’和‘公正’永远相符合;后者则并非总是这样。” *1这段话对我们很有启示。中国今天许多的市场经济法律虽然不能说完全类似彭梵得所说的“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动作用”的法律规范,但却完全可以说是体现了以反映客观规律为主。它和另一类主要体现立法者意志的法律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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