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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新论(二)──调整论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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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关系追根求源 目前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定义、性质、内容和类型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到底什么是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标准和依据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术语中定义的“法律关系”与法律中规定和控制的各种关系即法定关系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法律关系理论如何发展改进的基本理论问题。为了追问法律关系,即对法律关系追根求源,我们不妨从现实生活中遇到过千万次的三种活动入手,通过3个最简单的案例进行关系分析。 第一个案例,卖马(物)案: 在国家有关法律调控范围内,某甲将自己的一匹马(物)卖给某乙获得某乙的一笔钱(物),某乙将一笔钱付给某甲买到某甲的一匹马。(本案简称为卖马案) 案例分析如下: 在上述案例中存在如下明示的因素:某甲、某乙、马、钱、卖、买,可以概括为特定人、物、行为等3种要素。另外还存在如下隐藏的因素:国家法律、其他人,可以概括为国家、不特定人等两种要素。由上述3种明示因素,形成如下6种直接的关系:(1)某甲与某乙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2)某甲与马、某乙与马的关系,某甲与钱、某乙与钱的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3)马与钱的关系,即物与物的关系;(4)卖与买的关系,即行为与行为的关系(或权利与义务的关系);(5)某甲与卖、某乙与买的关系,即人与其行为的关系;(6)买(卖)与马(钱)的关系,即行为与物的关系。另外还存在如下6种间接的关系:国家法律与某甲、某乙、马、钱、卖、买的关系,即国家法律与人、物、行为的关系,共计3种关系;其他人(即不特定人)与某甲、某乙、马、钱、卖、买的关系,即其他人与特定人、物、行为的关系,共计有3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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