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 | 法学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 本文是从人文主义角度分析、梳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法学毕业论文一个尝试。文章详细阐述了古典 自然法的法学毕业论文概念、理念、背景以及所涵盖的一系列人文主义精神和基本理念,并由此得出 结论认为,古典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起点又以人的幸福为归宿的,是一切实在法的公 理法。尽管它也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人文精神的长明灯,它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 意义。 [英文摘要] this article is a humanism attempt which analyses and hackles theclassical natural law.it introduces and makes comments particularly on itsdefinitions、ideas、backgrounds including its inherent humanism spirits,andpoints out the following arguments:the classical natural law is coming from the reasons of people and aims at the welfare of people,it is the foreverlaw of the whole positivistic law.although it flaws in this way or that way, it makes its importance as the extending bright lamp of humanism. [关键词] 古典自然法 理性 人文主义 [keywords] classical natural law reasons humanism 一、古典自然法的概念、理念及背景 自然法,又叫理性法、客观法、上帝法、永恒法,——正如登特列夫指出的那样—— “即使当他被视为自明的观念的那段时日,这个观念也充满了暧昧含混。”(注:[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1页。)——是一个有着多重面目、含义模糊的概念。所以《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释义道:“自然法是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常用的术语,但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注: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它由“自然”和“法”两个词语组成,因此理解自然法,就必须深刻理解自然的基本要义。因为自然法的多重解释主要原因就在于自然的多重解释或自然的难定义。同样是登特列夫在其著作中这样中肯地描述道:“自然”这概念显然是一把双刃剑,可以用于两个相反的方向:一是代表一种绝对的不变的准则或模型之终极性与必然性;二是用以表示一种任务或义务。不仅如此,它还是有伸缩性的:自然有许多不同的意义,当我们在念到“依自然,人的政治动物”与“依自然,人是平等与自由”这类句子时,绝不可以不知道此间“自然”一词含义有所不同。“自然法”一词的诸多不同含义,只是“自然”一词的诸多不同意义之结果。总之,“自然”这字乃是造成一切含混的原因,未能清楚分辨其不同含义,乃是自然法学说中一切暧昧含混之由来。(注:[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第5-6页、第2页。)所以有必要对之进行词源语义上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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