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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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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中,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开拓进取,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献出了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在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提出了许多值得商榷的理论观点。但是,不可讳言,其中有的理论观点既背离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也与历史的事实不相符合;这样的理论观点非但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反而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为了弄清理论上的是非,笔者提出以下观点,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求得法学理论界的批评和指正。 一、关于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 (一)法学研究是否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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