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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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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对我国宪法序言规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其实践的一个法理解释。从“朋党”意识与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本质差异和西方政党的局限性看,中国共产党与其它政党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问题主要是党与法律的关系、党政现实与执政理念的差距问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社会实践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规律的法理学阐释。 关键词:三个代表,法理学,中国共产党,西方政党 胡锦涛同志在2004年“七一”讲话中强调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牢牢把握这一点,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思想最重要的标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丰富了“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和执政规律。[1]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它又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进一步阐释,在世界各国政党发展史上具有独特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 一、从“三个代表”的宪法思想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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