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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在性讨论——兼为概念法学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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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从对法律实在论的挑战说起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似乎现实事物才是具有实在性的,凡是观念的事物都是非实在的。但是,以概念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为中心的法学传统却相信法律也具有实在性。2 法律具有实在性的说法,意味着法律像现实事物那样具有定在形式,可以被把握,并具有实际作用。在概念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者的眼中,法律可以用概念或规则来确定地表达,而且这些概念或规则可以确定地对现实世界发生作用。法律的这种实际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生活发生固定的(确定的和稳定的)规范效应或效力。3 许多国家通过宪法上的“法官服从宪法和法律”条款宣示了法律实在论,因为该条款不仅是宣示了司法独立,同时也宣示了对法律实在功能的维护。4 德国当代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无论怎样重视司法实践理性,法规范的实在性不可废弃,维护法律具有实在性或法律稳定的规范作用的理由在于,仅仅付诸法官个人的法感断案,不能带来可靠的公正,法官只有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实现普遍性或平等原则为前提的公正。所以,坚持法律实在论意义深远,意味着法治国信念的确立——人们信奉立法具有价值,并因此遵守法律。5 也就是说,法治国信念与法律实在论一脉相乘,其观念基础,坚实地扎根在法律实在性的观念之中。法律具有实在性意味着:法律是可以预设的(立法是有意义的),人们的生活是可以预先进行制度安排的,人际冲突的稳定解决是可以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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