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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一起“依法收贷”案的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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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 如果说社会科学的理论传统是基于对经典文本的反复注释,那么对日常生活中微小事件的“凝视”不仅提供了检验这种理论的机会,而且刺激了寻求新理论以便对其加以合理解释的冲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所经历的一起“依法收贷”案,与虚拟的“秋菊打官司”一样,在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有可能如同考古发现的器物一样,成为被反复“凝视”或“咀嚼”的对象。[1]当然,这起“依法收贷”案实在是太普通了,不仅事实明了,而且所适用的法律也极其简单,最后所形成的案卷也仅有薄薄的十几页,所以不可能引起民法学家的兴趣。但在法律社会学的话语中,“依法收贷”案并不是民法学上的“案件”,而是一个“事件”,而且是一个“小事件”。所以,对该案的分析也并不象民法学的“案例研究”那样,寻求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而是寻求对小事件中的法律运作逻辑的理解。[2] 在对该案的初步分析中,我们发现在“炕上开庭”这一具体的场景中,由于法律关系的各方对策略的运用(赵晓力,1997),法律的展开受到了这一场景中其他权力关系的制约,比如道德的约束、人情面子的制约和作为村民w之“庇护人”(oi,1988)的村支书的抵制,而这些恰恰构成了这一场景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村民w的可能利用的“弱者的武器”(借用一本书的名字)。在这种抵制下,尽管国家法最终取得了胜利,但却以它的让步和妥协为代价的(强世功,199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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