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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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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哲学课程设置:德国当代法哲学面临的问题 (一)法哲学课程设置的历史沿革 “法哲学”作为一个名称由来已久。据意大利法学家g·德尔·韦基奥(giorgio del vecchio,1878-1970)考证,在古代和古典时期,除了“自然法学”(iuris naturalis scientia)概念以外,“法哲学”(philosophia iuris)这一名称也常见诸学者们的著作之中。罗马著名思想家西塞罗(m.t.cicero)在其《法律篇·j,5》中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ex intima philosophia haurienda juris disciplina)一语。1650年,肖比尤斯(f.j.chopius)写过一本小册子,所用题目为《论法的实在哲学》(de vera philosophia juris)。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g.leibniz)在1667年所著的《法学论辩教学新方法》(nova methodus discendae docendaeque jurisprudentiae)一书第100节和43节分别使用了“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和“法律哲学”(gesetzphilosophie)两个概念。[47]然而,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法哲学”作为一门大学课程的名称,才渐次得以流行。在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在哥廷根大学较早设“实在法哲学”课程。1798年,他将自己的讲稿加以整理,以《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程》为名出版。在该《教程》中,胡果对“实在法哲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1节-6节)、实在法哲学发展的历史(7节-28节)、实在法哲学的性质(29节-37节)、法律人类学(38节-151节)、法的哲学基础(152节-375节)、公法(376节-402节)等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48]其后,比胡果年少六岁的哲学家g·黑格尔在柏林大学设“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将该讲演稿出版。这就是著名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其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的一部分,是精神哲学之“客观精神”篇章的发展、发挥和补充。[49]在这一点上,他与胡果的法哲学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进路。但由于黑格尔本人的影响,他所倡导的法哲学,长期以来,成为后世法哲学课程设置的正统方向。法哲学因而也仅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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