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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方法论和本体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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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法理学或制度法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是以超越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为特征的法学流派。它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西方法学流派的格局,推动了法理学研究的深入和扩展。它在法理学的许多基本问题上都有创新和贡献,特别是在法理学认识-方法论和本体论方面的创新引人注目。 制度法理学由英国法学家尼尔·麦考密克和奥地利法学家奥塔·魏因伯格在本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创立的。 麦考密克(neil maccomick、1941-)生于苏格兰,曾在牛津大学学习文学,在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1967年至1972年在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大学任教,自1972年起任爱丁堡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是当今英国最杰出的法理学家之一。主要代表作有:《法律推理与法律学说》(1978年)、《法律权利与社会民主》(1982年)、《哈特传略》(1981年)。1989年主持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大会,并编辑出版《启蒙、权利与革命》论文集。 魏因伯格(ota weinberger, 1919-)出生于捷克斯洛伐克,1968年移居奥地利,1972年起担任卡尔福伦兹大学法哲学研究所教授。其研究领域十分广泛,在规范逻辑研究方面尤为著名。主要代表作有:《规范逻辑学和法律信息学研究》(论文集,1974)、《作为法理学和伦理学之基础的规范理论》(1981)、《形式目的性行为理论研究》(1983年)、《法律、制度和法律政治学-法律理论和社会哲学的基本问题》(1992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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