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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习惯法初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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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非洲在法律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各国仍普遍适用习惯法,不少国家还保留或成立专门的习惯法法院或类似法院适用习惯法,这与世界上其他大陆相比,是独一无二的。因而,很有必要对非洲习惯法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国外学者一般认为,对非洲习惯法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始自20世纪50、60年代,是英国非洲法学家阿洛特(allott)首先提出并推动非洲习惯法研究。 其实,非洲人(例如加纳的桑巴、博茨瓦纳的马塞茨)早就对当地习惯法作了一些记录。 欧洲的探险者特别是一些人类学家和牧师也对非洲习惯法有过研究。 非洲习惯法从时间上划分,大致可分为前殖民时期、殖民时期和独立以后三大时期。但从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来说,非洲习惯法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本文限于篇幅,对非洲不同时期的习惯法不详加区别,主要探讨非洲习惯法的概念、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立法形式、司法程序以及习惯法的现代化等问题,以就正于前辈和同仁。 一、非洲习惯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非洲习惯法的概念 欧洲传教士对非洲习惯法记载得较早较多,他们把非洲本土习惯法仅看成“异端邪说”,并认为他们的职责便是以基督教文化消灭非洲本土习惯法并制定更高级的法律。他们认为非洲习惯法是非理性的图腾崇拜,有害于基督教,也违背“社会公共秩序”,而应废除,代之以西方的法律、习惯和伦理道德标准。这类观点反映了殖民初期欧洲人对非洲法文化的普遍看法。这既是一种偏见,也是一种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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