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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习惯法初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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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洲习惯法的司法程序 一些学者认为,非洲习惯法程序的实质是仲裁,非洲习惯法不存在诉讼程序。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他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即非洲有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分,非洲法中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审判违犯公法行为的程序具有诉讼法的特性,在处理违犯私法的行为时,却既有仲裁特性又有诉讼法特性。德利伯格认为:“在公法的实施中,首领或任何其他的法律上的权威,被当作法官,并作出合适的裁决,但对于私法案件的审理与其说是审判,还不如说是仲裁。” 这种观点尽管没有否认非洲习惯法的司法程序,但他严格地以公法和私法来划分私法和仲裁,也有不妥之处。实际上,在非洲习惯法语境中并没有明确的“仲裁”一词,其意义并不明确。像其他法律体系一样,非洲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平衡,但其司法程序并非主要是由仲裁组成的。也就是说,非洲人虽没有严格区分仲裁与诉讼,但他们确实存在解决争议的司法程序。习惯法司法程序中的主要步骤是: (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方式很多,取决于被指控的罪行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以及社会是否有国王或酋长。在一个君主制或者酋长制的社会里,所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事情,即“犯罪”行为,都必须上报给国王或酋长,或者上报给国王或酋长所指定的人或机关。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责任把罪犯缉拿归案,而任何人放纵犯人都会受到谴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平衡,而社会平衡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除了社会成员应该逮捕罪犯的这种普遍责任外,还有许多政治组织、行政机构和军事机构等来行使各种各样的维持治安职能,包括强行将不驯服的罪犯带到国王或者酋长面前。像加纳的阿散蒂王国、南非的祖鲁王国等都有类似这样的机关。这些国家共同的特点是,有强有力的统治者(国王或酋长),有秩序井然的有规则的法庭体系,有专门的法官和法庭勤务员。对重要的审判还要事先公布审判日期,欢迎公众参加旁听。常备军的成员在和平时期往往被雇用担任这些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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