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下)
| | 法学毕业论文 下篇:法律形式合理性与中国之法典化道路 (一)法律形式合理性之思考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对西方法的法学毕业论文“合理性”问题有过充分论述。他把“合理性”分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种,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一种纯形式的法学毕业论文、客观的、不包含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它主要表现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形式的合逻辑性。所谓实质合理性,是指立足于某一信念、理想的合理性,为达此目的可牺牲一切。这种理想和信念就是“四海之内皆兄弟”,对全体社会成员的需求给予同等的满足,保证其权利和义务分配上的实际平等。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的法分为合理的、传统的和神授的三种类型,把第一种称为“形式法”,即符合形式合理性的法,后两种统称为“实质的伦理法”。对于“形式法”,他解释说:“所谓形式法律,是指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审判原则的法律体系,它是由一整套形式化的、意义明确的法规条文组成的,它把每个当事人都以形式上的‘法人’对待并使之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它只依据法律条文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作出解释和判定,而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质正义的原则,同时还要排除一切宗教礼仪、情感和巫术的因素。” 对于“形式法”,马克斯·韦伯总结了四个特征:第一,它是由一套形式化的、意义明确的法规条文组成,而不是由宗教命令、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组成的。因此,它是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自觉制定的。第二,这些法规条文已经体系化了,经过分析得出的法律判断以整合的方式构成逻辑清晰的、内在一贯的、至少在理论上是非常严密的法规体系。一切可预见的实际情况都必须在逻辑上被包含在其中。因此,法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从而保证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且极大地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程序变成了以固定的,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为限制的,特殊类型的和平竞争。第三,构成这些法规的法律概念是语义明确的、经得起逻辑分析的。第四,这些法规能用理智加以控制,摆脱了神秘的方法和手段,诸如宗教仪式,巫术方法等。此外,这种法律还有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问题与法律事实、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分开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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