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
|
| |
就如在许多其他领域一样,对于法律的某些方面,我们也可以了解但却不理解。许多盲区常常使我们的知识晦暗不明,它们不仅在强度上变化多端,遮蔽它们的障碍物也是纷繁多样。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够仅仅采用同样的途径,并且,除非我们能够找出烦扰的特征,我们就不清楚自己需要采用什么手段。 在分析法学的那些问题中,我所拟探讨的那诸多烦扰都可谓掷地有声。分析法学往往以回应定义的要求为特征:法律是什么?什么是国家(state)?什么是权利?什么是占有?我之所以选择现在这些话题,是因为在我看来,对法律通常的定义模式并不洽适,而且还使得对法律的阐释更为麻烦;我认为,对这种定义模式的使用,在某些方面导致了实践中法理学与法学研究的两张皮。而且它还导致了这样的一种印象,认为存在某些特定的基本概念,对于这些概念,如果不进入某一令人讨厌的哲学观点的丛林,法学家们(lawyers)就不希望去阐明它们。我希望我能够指出,事实并非如此;无论那些法律的概念多么重要而基本,只要据其特征采用适当的方法,都能够阐释清楚。这些方法曾被我们的先辈们惊鸿一瞥,但对它们充分的理解与发展则是在我们这个时代。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