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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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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比较法作为一门学科第一次成为世界法学专业会议的主题,并且在世界法学界普遍地、正式地获得“比较法”(droit compare,comparative law)的命名,是90年前即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比较法国际大会”的事情。比较法在各国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意义,也是从法国比较法学者埃斯曼教授(adhemar esmein,1849—1913)在大会所作的报告:《比较法与法学教育》(载《大会会议记录与资料》第1册,第445—454页)开始,逐渐引起各国重视的。 但是,在一些国家里比较法有过悠久的历史,却往往没有被人们-包括本国的法学家在内-所认识。正如英国牛津大学比较法教授贝纳德·鲁登(bernard ruden)很形象地描述的,“在〔法国〕莫里哀所作的《思想贵族的布尔乔亚》这部戏剧里,一个角色惊讶地发觉,完全未曾想到自己五十年来就一直在谈论着散文。同样地,英国人同别国的人们一样,老早就运用着我国的法律观念,已有若干世纪了,其后比较法这种技术才习惯于自我分析,也就是说,认识自己的重要性,并且获得一个命名〔比较法〕1[i]1.”因此我们的英国同行在介绍英国比较法时,不得不从几百年前说起。中国的情况亦有某些类似,甚至更有甚焉。所以我们在探索与阐述中国比较法的时候,应从其起源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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