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蒙古法系”质疑
| | 行政法论文 一、“蒙古法系说”的行政法论文提出 日本明治大学岛田正郎教授,在明治大学的行政法论文刊物《法律论丛》上,连续多年发表了题为《清朝对蒙古立法与蒙古习惯法》的系列论文,对清朝蒙古立法的内容及沿革作了深入的比较研究。后经他整理,将这些内容汇集成《清朝蒙古例研究》一书,作为他的东洋法制史研究论集之五。岛田先生在他的著作中提出了古代亚洲历史上,除中华法系外,还有一个与其并存的“蒙古法系”的观点。他说:“我认为,与居住在湿润亚洲的农业文化为基础的中华法系相并存的,还有居住在干燥亚洲的以游牧民文化为基础的‘蒙古法系’-或扩大称之为‘北亚法系’亦可。东方两大法系并存,决非过言”;[i]并进一步对“蒙古法系”的产生范围作了这样的结论:“所谓‘蒙古法系’也不是蒙古民族所独创,而是自古以来以干燥亚洲为舞台的许多游牧民族的产物”。[ii] 所谓“法系”,是指划分彼此相区别的法律系统而言,是资产阶级法学家对世界各国法律,按其内容、形式和某些特征所作的划分。通常把具有某些特征形式和历史传统的某一国家法律,以及仿效它的其他国家法律归于同一体系。一般把世界各国法律分为五大法系,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和阿拉伯法系,但也有些学者将其划分为七大法系或十六个法系。日本学者高柳贤三对古代东西方两个地区各自的法系作了划分,其中将东方法系分为埃及、美索不达米亚、伊斯兰、印度、中华和日本六个法系。不论如何划分法系,中华法系是被世界公认为特点鲜明、独树一帜的法系,谁都没有提到过“蒙古法系”问题,足见此说为岛田先生所首创。由于“蒙古法系”说关系到历史上蒙古族和北方其他少数民族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及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问题,因此,本文拟就蒙古等北方少数民族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作一探讨,以弄清它们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的作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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