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和特征(下)
|
| |
从1958年宪法序言以及各章内容及其修改来看,法国现行宪法的首先实行的制度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主权和人与公民的权利 主权是宪法和政治制度以及政治学和法学中一个重要概念,泛指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在政治学说中,主权的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主权在君、主权在民和主权在国家。主权在君,即“君权神授”、“朕即国家”或君主专制的代名词。主权在国家,根据是国家是法人,有国家意志,即主权,这种观点有时作为与天赋人权论相对立的一种学说,但有时却可以为国家主义,甚至法西斯主义、极权国家辩护的理论。主权在民、又称人民主权,是17—18世纪先进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传播的学说。法国18世纪革命时的一个重要宪法原则。在《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中就提出“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3条)法国革命爆发后制定的第一个宪法(1791年宪法,当时还存在君主制)也明确规定:“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动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第3编第1条)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