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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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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与宗教 作为一套理性化的规则体系,法律只能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但是,每一个人都是有着独特意志和思想的存在,其行为必定有着精神上的根源。因此,法律必定与规范人类内心的伦理和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马克斯·韦伯研究社会规则的理论体系中,对宗教的研究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韦伯的“宗教社会学”与他的“法律社会学”之间更有着某种“有择亲和性”(elective affinity),[1]两者对于阐释西方社会的独特性都是不可或缺的。 1905年4月2日,在写给李凯尔特(rickert)的一封信中,韦伯提到他研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之间关系的设想: 在六月或七月间,你将会收到一篇关于文化史研究的论文,其论述主旨将会吸引你:基督新教的禁欲主义作为现代职业文明的基础,这是对现代经济的某种“精神决定论的”(spiritualistic)理论建构。[2] 这里所指的论文就是于1904年和1905年分两次发表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篇著名的论文拉开了韦伯规模庞大的宗教社会学研究的序幕。这项研究一直持续到1919年,占据了韦伯学术生涯顶峰时代的大部分时间。在韦伯去世之后,他关于宗教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被辑为《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出版,[3]这些论著至今仍是研究宗教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重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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