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第七章
| | 法学法律 论文集 第七章 市民社会与市民法 中世纪欧洲城市法溯源 对市场经济的法学法律 论文集理论探讨使人们自然而然地对市民社会问题产生了浓厚的法学法律 论文集兴趣。的确,市民社会的三要素 市场、契约、市民(进而延伸为公民)权利 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这些要素的萌生和发展都与欧洲文明的历史进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社会中从未形成过一个近代意义上的“市民阶层”,与之相关的市场、契约和市民(公民)权等制度设置基本上也属于舶来品。市场经济在中国能否生根发芽,能否有机地溶入社会主义体制之中,也是一个大家都在关心的问题。 对市民社会的探讨在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理论体系中占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是其研究西方社会理性化进程的总体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成果主要是《经济与社会》中的“不正当的统治(城市的类型)”一章和《社会经济通史》中的“市民阶级”一节。 韦伯指出,西方文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城市文明。[1]西方城市在西方近代文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独特作用在下列事实中得到了明显的显示:只有在西方城市中,才产生了政党与政治家,产生了西方艺术史上所有的独特现象,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科学,同时也产生了理性化的市民法。城市还是西方宗教制度的控制中心,并孕育出了近代西方文明的承载者-市民阶级。[2] 就其独特的历史属性而言,市民阶级和市民法乃是中世纪城市的产物,对于中世纪城市的讨论,乃是韦伯探究西方文明发展的一个策略要点。在其实质性的比较历史分析中,韦伯对比了东方城市、古代城市与现代城市之间的异同,藉此揭示出中世纪欧洲城市的独特性质。[3]我们的探讨也便从中世纪欧洲城市的起源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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