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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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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西方法律的理性化与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 马克斯·韦伯探寻西方文明独特性的学术事业由两个相互补充的方面组成。一方面,他通过对世界各大文明的宗教、文化、政治和经济组织进行历史性的比较研究,揭示出西方文明中所特有的因素,并借助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把这些因素提炼和概括为几个核心概念。另一方面,他又站在西方文明的内部,探寻这些独特因素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线索和社会根基。历史分析的方法始终贯彻在这两方面的研究工作之中。但是,马克斯·韦伯并不是一个沉迷于故纸堆中的学究,他始终关注着德国乃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命运。这种关注最集中地体现在他对这样一个问题的追问之中:“资本主义为什么会在欧洲而不是世界上别的什么地方产生?”在回答这一问题的过程中,他发现了法律与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形式之间的密切关联。正象他在为其《宗教社会学论集》中所指出的那样:“……基于理性事业的近代形式的资本主义不仅需要可计算的生产技术手段,还需要可计算的法律制度和根据形式化规章来实施的行政管理。”[1]在研究法律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复杂关系时,韦伯主要考察了两个关键的问题:(一)。 法律与经济因素之间的关系;(二)。 “理性的法律制度”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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