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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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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司法劳动具有各种各样的效果。形式化和系统化的工作在一个旨在为后来的判决树立典范的形式中,确立了一个范例性质的判决(例如上诉案件的判决),那么就会使得规范摆脱了特定情形下的偶然性。这种形式同时也培育了特定的司法思想和司法行动建立在其上的先例的逻辑,并使这种逻辑获得了权威性。它不断地将现在与过去联系起来。 它提供了这样一种保证:没有出现将会推翻司法秩序之根基的革命,未来将会类似于已经逝去的;必要的转型变化和适应措施将会在与过去保持一致的语言中被设想出来,并被表达出来。因此,司法劳动已经包含在这种保守的逻辑中,它作为维持符号秩序的一个主要的源泉,通过其另一个功能性特征而其作用。[60]因此,通过将系统化和形式化强加于司法判决和给这些判决提供基础和正当化论证的规则,司法劳动为社会世界的观点打上了普适性的印记(这种印记是最完美地体现了符号的效力),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种社会世界的观点与支配权力的观点之间并没有表现出巨大的分歧。从这个立场出发,司法劳动就有能力走向所谓的实践的普适化,也就是说,司法劳动在实践以前受制于某一局部的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行动或表达的过程中,走向了一般化。正如jacque ellul所说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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