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法律源于道德
| |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在人类文明之初,人类法律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起源大致遵循着或经历了这样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轨迹:原始习惯→不成文的习惯法→成文的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与之相伴随,并作为其根本标志的,则是如下外在的形式化历程:社会公共舆论的“法庭”→公法领域获得社会赞同的临时死刑执行者(共同体武力垄断的集中化方式)与得到社会认可的受害者的自力救济(共同体武力垄断的分散化方式)、私法领域代表社会利益的“中间人”→某种较为稳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产生及其物质强制能力的进一步强化→国家强力机构的诞生。从逻辑上讲,这一“类”的发生规律同样适用于文明社会中法律“个体”的形成。但这里尤为重要的是,就其精神价值而论,上述规律的内在实质是从道德到法律。由这样的视角来看,与其说法律是习惯和立法者的创造物,还不如说是伦理精神之幕后活动的产物。在这里,习惯和立法者并非在真正创造法律,而不过是在运用某种社会技巧做一种宣告性的说明。因此,若换用现代的法律学思维则可以说:伦理道德乃是“沉默的宪法”。 假如“法律源于道德”这样的结论可以成立,则其意义就决不仅仅在于提示一种法的事实。应该说,它的意义是根本性的,它不仅从根本上影响着人类法律的发展史,并且还决定着法律在某一层次或侧面的性质、功能与效用等等。首先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法律源于道德这一事实由根本上赋予法律以一种天然的伦理属性,并使得道德成为法律有机体之内在血脉。这种出自“血缘”的道德属性要求法律必须体现某种伦理精神,必须追随某些道德目标,必须遵循某些价值准则。整个人类的法律史都必须围绕这些主题来演绎。因而,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法律也会创造出某些新的伦理道德,但就更为根本的方面而言,法律不得不归属于伦理,法律也根本不可能与道德相分离。这是一种宿命,一种先天性的宿命。在这种“命定论”之下,所谓“法律要从根本上独立于任何一种伦理”,那不过是无知的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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