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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herbert l. hart,1907~)。他的主要著作是:《法律的概念》(1961)。其他有《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和《惩罚与责任》(1968)等。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新分析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是同从50年代后期开始,以哈特和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lon fuller,1902年~1978年)为主要代表的长期论战不可分的。这一论战的实质是西方法律哲学传统中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两大派之争。富勒与哈特二人的观点分别代表了两派。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john austin,1790年~1859年)的老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尽管哈特的学说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并被公认是战后这一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但他的学说又具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这一现象也多少说明了新分析法学派形成的历史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法西斯主义的失败,鼓吹“国家主义”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趋于衰落,对法律的价值准则,即正义与道德等,采取不同程度否定或怀疑态度的实证主义法学或新康德主义法学,也有所动摇,而各种形式的自然法学说进一步兴起。在这种新的历史形势下,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作为法律实证主义在战后的主要代表,具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显然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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