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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历史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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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西欧曾经风行一时的,是关于理性、自然法、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等学说。它们是新兴资产阶级用来进行反封建斗争的重要思想武器。在西方法律哲学著作中,倡导这些学说的人,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人,被通称为古典自然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则是19世纪初在德国首先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思想派别。它在当时的德国,代表封建统治者利益;后来传播到其他西方国家,演变成了19世纪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派别;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溶化在资产阶级实证主义或社会学法学中。 这一派在德国的创始人是胡果(1764年—1844年),主要代表人是萨维尼(1779年—1861年);在英国的代表人是梅因(1822年一1888年),在美国足j .c.卡特(1827年—1903年)。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等著作中,曾批判了胡果和萨维尼二人。 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战败。波旁王朝在法国复辟,反法同盟各国在维也纳举行会议,重新分割欧洲领土和殖民地;接着,俄、奥、普三国又结成维护封律统治的“神圣同盟”。作为这一短暂历史时期的一个插曲,在德国,围绕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问题,开展了一场激烈的论战。历史法学派,就是在这场论战中兴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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