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法的保守性
| | 法学法律 免费毕业论文 [摘 要]本文通过对法的法学法律 免费毕业论文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及其理论根源的法学法律 免费毕业论文和立法的实例比较分析,认为审慎的保守主义更符合法的一般发展规律,是法律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保守主义 激进主义 传统习俗 法律发展 一、法的保守性的概念 “保守”一词按字面的理解是“维持现状,不求改进”的意思,仅从字面上看并不带贬义,但也许是自近代以来,人们面对民族衰败急于改变现状求新求变的心态下,“保守”一词 被赋予了贬义的色彩。仅就法的保守性而言,应包括以下三点: (一)法律并不轻易破坏自发形成的秩序,甚至可以认可自发秩序,将其纳入法律之中,构成法律的组成部分…… (二)重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而不是理论的预先设计,对理性的万能报怀疑的态度,不轻易否定过去,不轻易设计未来,将法律本身看成人类不断积累的生活经验的表达和总结。 . (三)赞同法律的渐进改革,从现实出发,对不合理的部分要逐步改革,以求实效,要防止激进变革带来的社会动荡和法制的破坏。 而这三点是相互关联的,共同构成了保守性完整的内容。 二、法的保守性及其理论根源 法的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相对,有其深刻的思想和哲学理论根源。培根认为,知识的对象是自然界,而关于自然界的一切知识都源于感觉,而感觉是经验的源泉,而经验又是知识的基础。培根的这种认识对英国人关于理性的认识有重大的影响,经验成为他们认识世界的重要工具(1)。休谟认为,理性是激情的奴隶,他对人类的理性始终报有深深的怀疑,他认为,自我并不提供有关真理的可靠性,因此,应该放弃对真理的寻求,而在传统的范围内行事,所有的人类成就和所有的知识都来自社会传统。虽然传统并不带来真理,但我们只能接受传统的生活方式。他主张,正义准则、法律秩序的准则都是历史过程的产物,都是传统和经验的产物,我们不要匆忙的做出巨大的变革,,我们有必要认清包含在理性主张中的种种知识的局限性(2) .他的这种观点深深的影响了后人对理性和知识的认识和思考,成为保守主义的思想和哲学理论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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