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两大法系刑法判例法渊地位与拘束力之比较
|
| |
一、两大法系刑法判例法渊地位之比较 (一)英美法系刑法判例的法渊地位。 英美法系刑法判例的法渊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在英国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早期,刑法判例是当时英国刑法唯一的法渊,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问题都是在刑法判例中确定下来的。即使在18世纪以后,英国制定法大量出现,也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刑法判例的法渊地位。在实现刑法功能的过程中,刑法判例仍然担负着巨大的使命、因为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法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从刑法判例中寻找依据。在美国,尽管由于独立后随即而来的法典化运动的影响,刑事制定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比刑法判例重要,但并没有人因而怀疑刑法判例的法渊地位。况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联邦法典除了外观以外,并没有表达与欧洲法典同样的文化内涵”,所以,“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官并非只在法典中寻找依据,相反,他可以也经常地依据其他法律渊源。”(注:(美)h ·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出版,1990年版, 第51页。)我国也有学者通过分析美国刑法的特点指出,“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各州得到了不同发展的关于惩罚犯罪的普通法”也是美国刑法的基本渊源(basic sources)(注:储槐植:《英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