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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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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马克斯·韦伯的法学研究方法 马克斯·韦伯的研究方法是十分独特的,不同于在他以前或与他同时代的任何一个社会科学家。而且,他本人还非常重视方法论本身的研究,撰写了几篇这方面的经典论文。[1]他所提出的一些重要的方法论概念比如“理解”(verstehen)、“价值无涉”(wertfreiheit)和“理想类型”(ideal-typus) 已经成为谈论社会科学方法论者所不得不涉及的主题,同时也是引起许多误解和争论的源泉。一个长期困扰韦伯研究者的问题是:韦伯赖以提出和发展这些概念的学术资源是什么?难道他的方法论体系纯粹是出于个人的独创吗?由于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论述韦伯的法律思想,所以不拟对他的整个方法论体系进行全面的评述。在这一章里,我将试图论证:(1)。 韦伯的许多方法论概念都来自法学,他所接受的法学教育和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家”思维方式是孕育其“独创性”学术贡献的一个重要资源;(2)。 韦伯对来自法学领域的这些概念进行了理论上的改造,使之服务于他研究“社会现实”的目的,从而发展出一套前所未有的系统研究方法。当他借助这套方法回过头来研究法律时,便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一种方法论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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