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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法学方法论对法理学三大难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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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描述法学研究中三种典型方法论的运用对法理学存在的三大难题的解决,目的在于阐明不同法学方法论的运用决定了各大法学流派对法律的认识和他们自身的研究领域。进而提出我国当代的法学研究不应当再仅仅固守着自己偏爱的一种方法、领域,而应当注意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解决中国当下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法律是什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效力渊源 “追求或相信一个永恒的可到处套用的方法与信仰永恒真理的认识属于同一个时代,一个思想独断的时代。”[1]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是针对郑成良先生在《法学方法论》一文中提出的,“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性质[[2]”这一命题提出商榷。我认为:并非如郑成良先生所言是学科研究对象决定了学科的研究方法,恰恰相反,是学科的研究方法决定了学科的研究领域。正如詹姆斯·布奈斯所说:“每一门所谓道德科学、社会科学或政治科学之本质特征是它的方法[3]”。本文通过描述法学研究中三种典型方法论的运用对法理学存在的三大难题的解决来阐明笔者观点,不同法学方法论的运用决定了各大法学流派对法律的认识和他们自身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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