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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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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人格到人格权和作者人格权 苏联建国后,基于共产主义理论否定民法存在的必要,但不否定婚姻、家庭和监护法的存在必要,因此,1918 年就后者制定了法典。尔后被迫实行新经济政策,于1922 年制定了民法典,这时,民法的两个部分已经是两个法典了,由此形成传统。〔29〕因此,1922 年的《苏俄民法典》第3 条规定:土地关系、由雇佣劳动所产生的关系、家庭关系,都由专门法典调整。形成了排斥身份关系于民法典之外的立场。当然,《苏俄民法典》中包括关于主体权利能力等属于人格的规定,但它们没有机会反映到前苏联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中。这种理论在20 世纪50 年代形成,它认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这里的“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并不包括人格,而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身份关系和法人就其商号形成的关系。〔30〕(p10) 如此,传统的人格被排除出民法了,苏联民法几乎变成了财产法。但苏联学者们不甘心这种结果,遂对1964 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1 条“苏维埃民事立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由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财产关系, 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31〕(p4) 的规定做目的性扩张解释,认为苏联民法还调整与财产关系完全无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也就是就名誉、尊严、肖像、通讯自由等人格利益发生的关系,因为对这些权利的侵害要导致财产赔偿。〔30〕(p10)至此,传统的人格和身份在前苏联得到了完全的改造,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变成了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法中的人格权(采用了人身非财产权的表达) 以及法人的人格权,正所谓“换了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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