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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三国伊斯兰法的改革——比较法研究

   
     一、伊斯兰法概述
     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又称穆斯林教,是公元7世纪阿拉伯先知穆罕默德所传播的一种宗教。“伊斯兰”在阿拉伯语中意为“顺从”,穆斯林指“信徒”伊斯兰教是三大宗教中最后出现的一个,但其传播之广泛是很惊人的。现在它拥有全世界一百个左右国家和地区的大量教徒。
     伊斯兰法泛指以伊斯兰教义为基础的法律。阿拉伯语中称沙里阿(sharia),即“真主安拉(allah)指示的通路”,比较法学作品中所称的伊斯兰法系,是指所有伊斯兰教法的总称。
     伊斯兰法在现在世界上的分布范围,根据有的比较法学家的分析,〔1〕大体上可以指以下三类。第一类是阿尔巴尼亚和前苏联在中亚的五个加盟共和国:哈萨克、土库曼、乌兹别克、塔吉克和吉尔吉斯。这些国家曾经是社会主义国家,在那时,伊斯兰法仅由居民实际上应用,在正式法律上并无效力。这些国家和地区90年代剧变后的伊斯兰法情况,尚待进一步了解。第二类是接受现代法律思想较少,较多地实行伊斯兰法,特别是习惯法的国家,包括阿拉伯半岛国家(沙特阿拉伯、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及阿富汗、巴基斯坦。第三类是在属人法(personal law)等领域实行伊斯兰法和习惯法,新的社会关系方面采用现代法律。它们所采用的现代法律、又可分为普通法系模式(如印度、孟加拉、马来西亚、北尼日利亚等)、民法法系模式(如非洲的法语国家、除苏丹以外的阿拉伯语国家和伊朗)或荷兰法模式(印尼)。土耳其是另一种情况,它在1926年就引进了瑞士的民法典,与传统的伊斯兰法形成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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