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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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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题」作者认为,当代中国的立法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根据本国国情并总结本国经验创制的。在这一过程中,也借鉴了对中国有用的外国立法的经验。本文探讨了近二十年中,中国在借鉴外国法律方面的二十六个实例,其中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行政诉讼制、辩论制的加强,对外贸易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司法与企业法之分,等等。 自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从1979年迄今的近二十年中,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当代中国的立法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根据本国国情并总结本国经验创制的。在这一过程中,也借鉴了对我国有用的外国立法的经验。 这种借鉴也是我国近二十年来立法的一个原则。早在80年代初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就要求中国的法学工作者“研究法学必须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益的经验。……法学会要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不管进步的、中间的、反动的,不管是奴隶主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要研究,取其有用的精华,去其糟粕和毒素。”〔1〕8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期负责法律起草工作的项淳一、顾昂然和杨景宇在他们合写的《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文章中,曾陈述了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其中之一就是“研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他们还特别指出,在立法工作中,有两种借鉴,一是“纯属借鉴性质,比如,体现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在研究起草民法时,就有必要加以研究。”二是“必须加以研究,作出相应规定,否则,我们的法律就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涉外法律,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儿个涉外税法中关于税目和税率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对涉外案件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就是这样。制定这些法律,如果不参考外国的法律规定,不研究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关起门来立法,肯定会行不通,要么我们就会吃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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